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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办法和管理办法(草稿)
发布时间:2013/2/15 18:14:18    浏览次数:941

中山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办法和管理办法


一、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必须是已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各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1.完整掌握该项目或者其特殊技能;
2.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
3.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群体性较强的项目,目前难以确定其代表性。

二、推荐程序
各镇区及各有关单位传承人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必须由本人自愿向项目保护单位提出申请;
2.市级非遗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按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和标准向所在镇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3.有关镇区文化行政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直有关单位可直接将推荐材料和意见报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复核审批等环节,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公布。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镇区文化行政部门和市直各有关单位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意见;
(二)推荐表:填写好推荐传承人的基本情况;
(三)辅助材料:其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资料等。

四、工作要求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与命名工作将分批进行,不定期公布,首先进行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定。
(二)推荐技艺突出、公认程度高、有较大影响力的代表性传承人,每个市级及以上项目推荐传承人1-2名(已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传承人确认其市级传承人身份,不再重复推荐)。
(三)充分发挥申请人所在单位、名录保护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认真做好组织、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的真实可靠。
(四)推荐的材料收集工作由中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各镇区及有关单位将推荐材料以电子版和书面形式同时报送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由市保护中心上交给市专家组评议审核,并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

五、管理办法
(一)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组的推荐名单和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下发文件,颁发证书等。
(二)市镇两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鼓励、资助传承人开展传活动,支持的方式包括有:
1.提供必要的传习场所开展授徒、培训讲习等;
2.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其开展整理、记录、出版有关技艺资料。
3.支持传承人开展演、展示和学术交流。
(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需要资助的,应自愿提出申请,提交申请项目传承活动方案,包括:
1.申请项目的濒危状况说明;
2.从事该项目传承的具体目标任务;
3.完成任务的方法、途径、步骤、必要条件和详细预算等。
(四)受资助的传承人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传承的责任和义务。对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市文化行政部门将停止资助,并取消其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资格;对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应按程序另行认定该项目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